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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一):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效规定?

  问: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哪些争议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问:哪些劳动人事争议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2)经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3)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问: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如何确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案件受理?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问:单位注册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劳动者该向哪里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仲裁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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