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 上海社保网上查询 > 社保问题 >

职工的医疗期如何设置?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如何?

  问: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

  :有。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且最低标准中不包括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何设置?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问:医疗期最长是多少,可以延长吗?

  :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问:在什么约定下,医疗期可以长于规定的期限?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规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疾病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