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须注意的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流程
【承办机构】:上海社保局及社保分中心
【办理对象】: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办结时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20-12333
领取条件
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2、已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3、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4、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5、发生工伤事故之月已参加工伤保险。
领取资料
1、《工伤认定书》;
2、《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
4、工伤职员户籍或户籍证明;
5、上海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或存折;
6、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收据;
7、医疗费用原始票据、门急诊病历(门急诊治疗);
8、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出院小结(住院治疗);
【备注】:
1、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领取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即可。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案例】刘先生,长沙户籍,一直在上海上班。不幸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工伤四级,经过住院治疗后现打算回长沙休养生息,不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办理?支付标准是多少?
【分析】:
1、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人员,并被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且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刘先生符合条件即可申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单位经办人可以携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工伤职员户籍或户籍证明、上海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前往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3、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4、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拨打020-12333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