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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政策,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了保证上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规范,让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市政府针对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有关于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小城镇等不同类型参保人员相应的医保政策。每一条政策的修改与颁布都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过程中提供了切切实实的保障。

最新上海医保政策

【政策文件】:《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4日
【实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起
【相关简介】:本办法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订正修改,办法中界定了有关报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范围,让本市参保人员更清晰地了解相关规定及明确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每一次政策的修订都更完善了上海医疗保险制度。

【政策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89号
【发布日期】:2012年9月25日
【有效日期】: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5日
【相关简介】:本办法专门针对城镇居民而制定,规定参加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缴费比例及相应的医疗待遇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依据及能否贯彻实施的保障。

【政策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2日
【有效日期】:2012年08月02日至2014年6月30日
【相关简介】:本通知主要阐述参加镇保人员在被征地的情况下如何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明确被征地前后各自缴费标准及及如何统一参保,为前后不同情况的过渡期做出详细规范。

上海医疗保险实政策动态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内容简介】:2013年10月1日起政府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大幅度调低,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其余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幅度普遍达到1%,调整范围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更好地为广大参保者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二、医院外来护工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及医保
【内容简介】:沪人社养发〔2013〕42号文件表明从2013年9月1日起将医院外来护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纳入本市灵活就业范围,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本人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原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三、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及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
【内容简介】:2013年04月01日起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小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经研究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四、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享受医疗待遇时间延长至5年
【内容简介】:2013年05月06日市医保事物中心及相关机构更新了有关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享受时间延长信息,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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